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青山開發有限公司、簡青山、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傅信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青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青山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