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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青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青山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冠亨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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