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曾錦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瑩鎗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70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