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名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坤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凃逸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14萬6,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萬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