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方宣、陳懋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龎笠中 被 告 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方宣 被 告 陳懋煜 張家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出具民事請求再開辯論陳報狀,陳報兩造有意願和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