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 原告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訴訟代理人
- 龎笠中
- 被告
- 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方宣
- 被告
- 陳懋煜
- 被告
- 張家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出具民事請求再開辯論陳報狀,陳報兩造有意願和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