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益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寵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