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8號
- 原告
-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綸
- 被告
- 李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繳納,並於同月1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