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1號
- 上訴人
- 秉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勳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永泰、吳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3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永泰、吳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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