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梁懷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紫彤
- 被告
-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垂麟(即清算人)
- 被告
-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枝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之第7行「於87年7月10日設定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於84年7月10日設定登記」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裁定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依當事人即原告之聲請,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