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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黃筠雅

  • 上訴人
    李詩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李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萬1,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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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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