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3號

給付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李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萬1,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