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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黃玉桂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被告
百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儒
被告
陳雲昌
被告
陳毅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005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抗字第798號裁定抗告駁回,兩造於111年8月24日收受該裁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已於111年9月5日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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