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陳德儒
- 原告黃玉桂
- 被告百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雲昌、陳毅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黃玉桂 訴 訟代理 人 鄭嘉欣律師 被 告 百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儒 被 告 陳雲昌 陳毅澤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彥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005 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抗字第798號裁定抗告駁回,兩造於111年8月24日收受該裁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已於111年9月5日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