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廣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陳櫻芬、蔡昀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嚴中偉 被 告 廣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櫻芬 被 告 蔡昀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所生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21條可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依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廣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廣騰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邀同被告陳櫻芬、蔡昀晏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30萬元、240萬元、270萬元,合計600萬元,利率依序按其借據第2條第3項、第2條第9項、第2條第3項、第2條第9項約定方式計算,於最後付 息日之利率依序為年利率2.925%、2.22%、2.925%、2.22﹪。 再依借款借據第6條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 ,除按前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該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該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廣騰公司就系爭借款,僅依 序償還至111年9月5日、同年7月18日、同年9月5日、同年7 月18日,即未再依約履行,尚積欠借款本金合計397萬1853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7萬18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同條第3項本文分別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40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說明,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廣騰公司向原告借款合計600萬元,惟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原告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陳櫻芬、蔡昀晏為其連帶保證人,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萬40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4萬40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編號 餘欠本金(元)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年息)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09,634 2.925﹪ 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42,372 2.22﹪ 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2年2月18日止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238,526 2.925﹪ 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181,321 2.22﹪ 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2年2月18日止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計 3,97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