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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易增
被告
華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鄒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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