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屏東縣政府、周春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沈易增 被 告 華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鄒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