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Zuen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被告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杜明澤
設Tortola Pier Park, Building 0,0nd Floor,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杜明澤之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澤各應依協議給付比特幣,惟各該協議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而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被告杜明澤因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遷出國外,在國內已無住所,其遷出前,雖設籍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 樓,惟實際則住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對於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澤,均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各該被告之訴訟分別移送於各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