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3號
- 原告
- Zuen Capital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珩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灝律師
- 被告
-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杜明澤
- 設Tortola Pier Park, Building 0,0nd Floor,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杜明澤之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澤各應依協議給付比特幣,惟各該協議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而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被告杜明澤因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遷出國外,在國內已無住所,其遷出前,雖設籍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 樓,惟實際則住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對於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澤,均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各該被告之訴訟分別移送於各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