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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杜明澤

  • 原告
    Zuen Capital Pte. Ltd
  • 被告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3號 原 告 Zuen Capital Pte. Ltd 設Tortola Pier Park, Building 0,0nd Floor,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被 告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杜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杜明澤之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澤各應依協議給付比特幣,惟各該協議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而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巷0 0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被告杜明澤因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遷出國外,在國內已無住所,其遷出前,雖設籍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5 樓,惟實際則住在新北市○○區○○路○段00 0 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對於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明澤,均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各該被告之訴訟分別移送於各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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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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