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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蔡子琪

  • 原告
    趙翊暄
  • 被告
    謝鎧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趙翊暄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頎律師 許繼中律師 被 告 謝鎧仰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遺產管理人) 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忠政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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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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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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