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趙翊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趙翊暄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頎律師 許繼中律師 被 告 謝鎧仰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遺產管理人) 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忠政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