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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表明「原審判決廢棄」,並未記載原審判決廢棄後,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是其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 完整之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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