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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至上訴聲明第3、4項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名譽部分,性質上非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人合計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5,050元(46,050+4,500×2=55,0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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