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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3年6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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