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翁立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3年6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