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胡世均、翁立民
- 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翊泓即劉吉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3年6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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