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
- 原 告
-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啟春
- 被 告
-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9條,約定關於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