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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伯文

原 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9條,約定關於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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