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趙彥強

  • 原告
    簡錦洪
  • 被告
    蒲鳳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48號 原 告 簡錦洪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蒲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302/10000)及其上同段149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9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 告名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為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蒲芝屏之胞妹,被告於民國99年間向訴外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泰建設公司)購買「忠泰至美」社區9樓A2戶之預售屋即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2/1000 0)及其上同段149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嗣基於 稅務考量,乃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並與原告及忠泰建設公司約定由忠泰建設公司直接將系爭房地產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忠泰建設公司遂於101年5月25日依約將系爭房地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又原告年事已高,為免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日後恐徒生稅金、遺產分配之爭議,且被告曾有遲繳房貸之情形,對原告之信用恐生不良風險,原告乃多次連繫被告,並於111年2月17日委請律師發函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將系爭房地返還登記於被告名下,然迄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回復請求權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將系爭房地移 轉登記至被告名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或 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 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 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借名登記關係之任何一方,自得類推 適用上開委任之規定而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頭期款繳款發票、房地契約承受協議書、建物所有權狀、台新銀行催繳房貸之簡訊截圖、原告配偶與被告秘書間以通訊軟體所為通訊內容之截圖、弘懿法律事務所函文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111年度湖 補字第5號卷第23至4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兩造間就系爭房地原既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並已經原告為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依前揭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足認兩造間上開借名登記關係業已歸於終止,是被告即已無權再將系爭房屋所有權以原告名義辦理登記,從而原告本於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玥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