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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王偉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9,62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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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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