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
- 原告
- 陳靖淮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世紘
- 被告
- 陳若榆
- 被告
- 張瓊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 被告
- 陳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5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為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原告撤回起訴終結,有臺北地院函文暨所附撤回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