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兆祐、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羅永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4號 原 告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6,666元本息,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