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黃梅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吉珍
- 被上訴人
- 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繳裁判費,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於,上訴人欲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部分,應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合法後,始生得否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暨就反請補繳裁判費之問題,本院毋庸對此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附併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