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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伯文

上訴人
黃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吉珍
被上訴人
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繳裁判費,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於,上訴人欲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部分,應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合法後,始生得否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暨就反請補繳裁判費之問題,本院毋庸對此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附併敘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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