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設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恒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戴華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葉育荏 被上訴人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 法定代理人 恒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戴華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設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9號裁定,以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