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設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恒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戴華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葉育荏 被上訴人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 法定代理人 恒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戴華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設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