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謹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乃芙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啓任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