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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家昆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乃芙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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