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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雯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
訴訟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告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邱云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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