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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安迪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被告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被告
許吉田

陳榮華

王顯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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