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筠雅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