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 原 告
-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高振格律師
- 柯德維律師
- 被 告
-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佳瑜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複 代理人
- 蔡欣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大中律師
-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