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子琪

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原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