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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林玉蕙
  •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 被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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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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