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清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