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楊采浵、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張璨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采浵 被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8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