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 原告
-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采浵
- 被告
-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8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