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許釋云、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呂逸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許釋云 被 告 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