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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周彩玉
訴訟代理人
李朝枝
被告
金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
訴訟代理人
陳梅欽律師
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金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騰公司)與原告間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就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2㎡、權利範圍持份5/30)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簽定之興建契約,應予判決無效;㈡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受原告委託系爭房地之信託事務,與被告金騰公司及原告間於107年11月22日所簽訂之興建信託契約,應予判決無效;㈢被告陽信銀行就系爭房地於107年11月26日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以信託(興建)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塗銷登記並返還予原告;㈣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查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9,1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系爭房地信託契約書所載信託權利價值840,000元,只是辦理登記時任意填載不動產標的物之價值數額,俾登記機關計收登記費之依據,並非系爭信託利益契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29,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140元,尚應補繳93,76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經本院職權查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地路段、建物
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62,000元,
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以房
屋總面積63.7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58.73平方公尺+附
屬建物面積5.03平方公尺)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共計1,26
0萬3,580元(計算式:162,000元×6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0,329,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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