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世寰環保有限公司、陳相如、千實科技有限公司、張夢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世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相如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被 告 千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夢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關於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其向被告千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千實公司)購買高功率藍芽版本不具通常品質效用,已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爰起訴請求被 告千實公司返還已付價金新臺幣(下同)42萬2,625元及遲 延利息等語。惟查,被告千實公司之主事務所應係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0樓,此觀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廠商基本資料即明(見本院卷第134-135頁),已堪認定。 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千實公司址設在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惟該址應係其法定代理人張夢凌之住所,並非被告千實公司之主事務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本院卷第162-164頁)。另原告雖稱被告千實公司於109年7 月13日提出報價單(見本院卷第58頁)所載公司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起訴狀誤載為147號7樓)云云, 惟此址非但與上揭商工登記資料記載之公司所在地址不符,且原告陳明其於110年7月間委任律師寄發律師函至新北市○○ 區○○路○段000號0樓,亦遭「原址查無此人」而退回(見本 院卷第72-74頁),可見此址於起訴時顯非被告千實公司之 事務所或營業所甚明。是以被告千實公司之主事務所既設在桃園市○○區○○○街00號0樓,依照上開規定,此部分訴訟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