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書瑋、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單承銘、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龍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被 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承銘 被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 月14 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可憑,起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簽,均應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