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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單承銘、王龍華

  • 原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被 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承銘 被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 月14 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可憑,起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簽,均應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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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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