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簡恭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恭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