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5號
- 上訴人
-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恭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