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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 原告
    廖美璇
  • 被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治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廖美璇 被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被 告 王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 達原告,於同年5月6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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