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錡兵股份有限公司、甲○○、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