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乙○○、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萬華區,有被告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