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2號
- 上 訴 人
- 曾俊榮
- 被上訴人
- 藏雲數位媒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1,131元(見本院卷第1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