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即、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益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杏恩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1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於第一審之請求。經查該部分上訴人主張之金額為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故上訴人上訴二審全部勝訴之上訴利益即為該數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