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甲○○、孚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孚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