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王沛雷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孚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孚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筱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