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甲○○、孚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孚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