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詩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李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30萬3,600元,依起訴時即被上訴人支付命令聲請日110年7月7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 金賣出匯率4.391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572萬4,108元( 計算式:1,303,600×4.391=5,724,1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