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0號
- 上訴人
-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崎隆
- 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 被上訴人
-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7,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