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天正、饒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被 上訴人 饒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請求: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均駁回。是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