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絲鈺雲

上訴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被上訴人
饒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請求: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均駁回。是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