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 上訴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饒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被 上訴人 饒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請求: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均駁回。是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勃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