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頂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如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佑澎律師
被告
楊榮發

蔡美華

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頂級公司、楊如松提起本件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264元、123,848元,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月25日110年度補字第113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