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頂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如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佑澎律師
- 被告
- 楊榮發
蔡美華
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頂級公司、楊如松提起本件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264元、123,848元,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月25日110年度補字第113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