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森基、盧立國、鄭延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和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基 上 訴 人 盧立國 被 上訴人 鄭延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1,800元(計算式:8,040,800+14,651,000=2 2,691,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