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和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森基
- 上訴人
- 盧立國
- 被上訴人
- 鄭延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1,800元(計算式:8,040,800+14,651,000=22,691,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