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原告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瑋克
- 訴訟代理人
- 黃微雯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一
- 複代理人
- 黃立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超
- 被告
- 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良彬
- 訴訟代理人
- 歐宇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吟律師
- 被告
- 廖良彬
- 被告
- 吳玉成
- 被告
- 蔡宏杰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榮林律師
歐宇倫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雖在訴狀送達以後,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固為法之所許。惟在第一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仍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為合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加備位訴之聲明,而提起追加之訴,惟本件業於同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於同年9月30日宣判,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為訴之追加,揆諸前揭說明,其所提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